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交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肇輝 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蔡書瑜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