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9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9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99號聲請人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主張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95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43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6號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45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等,核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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