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9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蘇羿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