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鍾寧
高翊涵上列原告與被告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11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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