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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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世林 被告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