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視覺關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士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政豪 間返還款項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