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66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彭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彭曉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6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曉雲130│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218312│0000000000│2月17日起│││││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