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357號上訴人 黃國璋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上訴人翔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之0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蔡欣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利益等事件,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周群翔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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