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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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交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霖 上訴人即被告 林錕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呈樵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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