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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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承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