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聲請人融億紙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乙00000000係合夥或獨資?若係合夥請釋明法定代理人,若係獨資請釋明負責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