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0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