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6號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4號原告兼被告 邱婕蓁
吳人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 律師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8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