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侵上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緝字第8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參照。
二、本件被告於108年12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8年12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審判長於109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裁定業於109年2月25日送達(見卷附送達證書),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號居桃園市○○區○○○街○○號0樓00室(在押)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①第7行關於「對0女為性交行為得逞」,應補充為「對0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②第9、10行關於「發生不詳次數之性行為」,應補充、更正為「對0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③第11、12行關於「發生不詳次數之性行為」,應補充、更正為「對0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以上補充、更正部分係經檢察官蒞庭時當庭補充、更正如上);其證據除「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其所為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被害人0女為00歲以上未滿00歲之女子,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之判斷性自主能力,竟未能克制自身情慾,仍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臻成熟之0女為性交行為,影響0女身心健全及人格之發展,雖當庭表明賠償0女之意願,惟因在押,且經濟能力有限,致未能賠償0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明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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