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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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24號聲請人 王中文 (即 王大川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萬義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10002益航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3益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