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自民國92年10月16日起至107年10月16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7年1月1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13,503元│97年1月17日│百分之3.635│97年2月1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389,857元│97年2月17日│百分之5.67│97年3月1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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