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7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5號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就讀台灣觀光管理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甲○○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下同)45,81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5,811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5,811元│96年7月1日│百分之3.6│96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6年7月3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6年8月1日│百分之3.45││││││起至97年1月31日止││││││├──────────┼──────┤│││││97年2月1日│百分之4.61││││││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