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4,915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