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甲○○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甲○○公示送達民國96年7月26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7年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3月10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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