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結果證明文件。如聲請人尚未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程序,則請聲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進行協商程序: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近2年度國稅局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近3個月薪資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等)、最大金融機構債權收受申請書及附件之證明(如回執)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請提出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已逾期?如已逾期,未清償債務金額為何。
7.每月扶養 梁珩 10991元證明資料影本。
8.受扶養人梁珩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資料。
9.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勞保費、健保費、教育費證明(在學學費暨安親班繳款證明)資料影本。
10.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2.請釋明96年、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各為4797元、4747元原因為何。
13.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1日起至97年10月2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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