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債權人 劉麗華 債務人 林宸熙 即林 芸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查債權人本件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2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利息。惟其中票據號碼TH
No.272954之本票,其上記載到期日為109年5月30日,然債權人卻請求自109年4月30日起算利息,依前開說明,其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宸熙即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24,560│芸香│04月20日起││息│││元│││││├──┼───┼─────┼──────┼──────┼───────┤│002│新臺幣│林宸熙即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5,000│芸香│05月30日起││息│││元│││││└──┴───┴─────┴──────┴──────┴───────┘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