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若帆
洪志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家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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