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筱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筱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筱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5年5月1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131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2月8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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