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8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信宏
辜士珉
黃朝掌
被 告 陶聖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