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林威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格動畫視覺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李慧娟 間請求
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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