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林威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格動畫視覺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李慧娟 間請求
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