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洪超傑
       黃士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
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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