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益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益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參加法治教育壹場次。
未扣案之偽造「 彭威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彭威」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冒用告訴人彭威名義偽造「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之私文書向診所人員行使,行為誠屬不當,惟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即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其素行、目前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曾於民國100年間因另案經宣告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然因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該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失其效力,視為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其因一時舉措失當,致觸犯刑法,惟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見被告甚有悔悟之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應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倘被告不履行前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五、被告偽造之「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已交付診所人員收執,非被告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而其上被告偽造之「彭威」署押1枚,雖未扣案,然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348號被告劉益逢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
黃韋齊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益逢與 陳薏如 為朋友關係,陳薏如係 彭威之 配偶,劉益逢及陳薏如於民國107年9月間某日,在新竹地區發生性關係1次,陳薏如因而懷孕(劉益逢、陳薏如所涉妨害家庭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劉益逢於107年10月20日,陪同陳薏如前往新竹市○區○○路○○○號和平婦產科診所就診,復未得彭威之授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擅自在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內偽造「彭威」署名1枚,並提出予不知情之診所人員行使之,致不知情之診所人員誤信劉益逢為彭威本人,而將之作為醫療資料,足生損害於彭威及和平婦產科診所、衛生主管機關醫療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彭威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益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彭威、同案被告陳薏如於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復有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其偽造「彭威」簽名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偽造之署名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請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於偵查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告訴人亦表示撤回告訴、不願追究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紙在卷可考,而酌予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檢察官沈郁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