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仲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