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慧眞 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因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本院無從核定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具上
訴聲明,並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
分,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44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