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60號聲請人嘉義市體育會排舞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振崑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嘉義市體育會│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5年11月29日│80,000元│E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