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97號聲請人 呂世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00│├──┼──────────────┼────────┼──┼──┤│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3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