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9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景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53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許景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許景益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2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和審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㈠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至㈢各罪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3年4月1日假釋出監,嗣假釋遭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4月又29日;㈣於11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㈤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㈣至㈤各罪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與上開殘刑有期徒刑4月又29日接續執行,於105年5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至105年11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7日上午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市大溪區某菜市場公廁內,以將海洛因混合食鹽水注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3月7日上午9時55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許景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第一級毒品因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