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王明堅 被告 洪逢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