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陳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琴賢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李琴賢之被繼承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李琴賢及其他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提出補正起訴狀,並列明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地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之起訴狀繕本。
三、提出新竹市○○段○○段○○○○號及其上同段680建號、56
7建號、5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