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6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謝明諺 債務人 謝明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謝明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謝明遇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1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謝明遇於①106年6月17日②106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900,000元②3,200,000元,按期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利息,尚欠本金共5,608,8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2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里區○○○段││1709-9││90.98│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42│臺中市○里區○○○○道、店鋪、住│1層:42.45│陽台:22.55│全部││││坤段1709-9地號│宅、鋼筋混凝土造│2層:52.65│││││├───────┤、4層│3層:52.20││││││臺中市大里區仁││4層:34.35││││││慈街259號││騎樓:17.50││││││││合計:1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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