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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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如芳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