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942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WIROTCHUAI-UDOM( 阿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