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黃于慈黃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621元,及自民國(下同)9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與已核算產生尚未受償之利息5,436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910元,及自94年4月30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付0.2%之違約金,與已核算產生尚未受償之利息36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息逾年利率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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