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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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西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田希漢 」之記載,應更正為「田西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田希漢」之記載,顯係誤載,應為「田西漢,參照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判決之本旨,因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馨嬋中華民國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