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4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展榮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4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