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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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74號原告 吳姵璇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立間 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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