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在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博岸94執助1040字第56087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