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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