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黃新亮 被告 豆文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原易字第34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