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176號上訴人 董潔
董溶 董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耕樂 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葆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董育陞 (即 董泓道 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 冉慧玲 (即董泓道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董汸道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
參加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視同上訴人董育陞、冉慧玲之大陸地區住所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曉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