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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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 黃春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永昌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永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何若薇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孟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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