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2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舒薇 即 舒大媛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