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徐繹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4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