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潤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山
訴訟代理人  温雲嬋
被   告 林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午
十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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