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債權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債務人 葉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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